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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因保险回扣引发的债务案

1999-08-03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胡建礼 我有话说

近日,京城某保险公司寿险业务员覃虹女士在一起因保险引发的债务案中终审再次败诉,让她为难的是,这一判决结果将使她触犯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她因此可能会被保险公司除名。这到底是怎么回事?记者近日对该案有关三方当事人进行了采访。

原告李某(覃虹的保户): “1997年11月30日,我去覃所在的公司咨询入保险的事宜,覃虹当时告诉我说,你如果入得多,我可以给你20%的佣金。于是我就和我的亲戚、朋友在她那里入了保险,保险费加起来一共有6万多。覃虹答应第一年给我们7千多元的回扣,并承诺等她拿到佣金之后就给我们,我同意了。谁知直到1998年4月,她只还了我3千多元,其余的钱她总是以各种理由拖延不还。1998年10月,我把下一年度她应给我的返还佣金3000元又借给她,1998年10月20日覃虹给我写了一张借条,称欠我的6600元于1999年1月15日归还。但至今未还。”

被告覃虹: “李某等人确在我这里入了保险,共计交了保险费6万多元,不过其中有1万4千多元是我给她垫交的,因为当时她说她所带的现金不够。不料等她的保单出来以后,那1万4千元她却赖着不给我了,反而时常去我们公司投诉我的服务不好,由于我们公司规定,凡被客户投诉3次以上的,公司有权解聘。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我没有向她要回那1万4千元。岂料她并不善罢甘休,1998年10月,当第二年保险费缴费日期临近之际,她又向我索要6千多元的回扣。我当然一口回绝了,于是她又不断去我们公司投诉我不为她提供代理服务,并拒绝缴费,不仅使我面临因当月续期完成不了而影响当月其他保险业务的收入的风险(保险公司规定,一笔续期完成不了,当月所有保险业务的续期提成比例都将下降。),而且还可能因不断遭投诉而被公司解聘。在这种情况下,1998年12月,我在她的逼迫下写下了一张借她6600元的借条。不料她竟把我告上法院,不过我想,法院总不能支持保户索取保险回扣吧?因此当西城区法院判我败诉后,我不服,又上诉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可结果还是判我败诉,我想不通法院为什么只听她的陈诉。”

魏立新(西城区人民法院该案审判员): “我们判决依据的关键物证的那张借据,确是被告覃虹亲手书写,而且从借据内容来看,没有任何涉及到保险回扣的字眼。由于有借据证明被告与原告李某的债务关系是存在的,而被告却拿不出证据说明借据是被原告胁迫书写的,因此此案实际上仍然是债务案,至于形成债务的原因是不是因为保险回扣,那是原告和被告私下之间的交易。”该案终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关人士也对记者表明了类似观点。

从该案的判决可以看出,法院最终判决的依据是证据,这也正是法律的公正和无私之处。原告和被告的陈述究竟谁是谁非,恐怕只有他们自己最清楚,记者在此把原被告的陈述都罗列出来,只是想通过此事给京城寿险业和想入保险的市民们提个醒,做保险、入保险要依法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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